【优惠政策】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金融服务发展措施
来源:云南创新生物产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0-08-25浏览次数:1198
为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拓展业务,鼓励金融服务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以下措施。主要支持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内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等持牌类金融机构,以及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 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补贴
(一)持牌类银行金融机构
1. 对入驻区内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其年实际租金的50%补助(按租用面积不高于50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助资金每年一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2. 对入驻区内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方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外资银行二级分支机构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其年实际租金的50%补助(按租用面积不高于20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每年一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3. 对入驻区内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地方性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其年实际租金的40%补助(按租用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过80万元。补助资金每年一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4. 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参照租金补助执行。
(二)持牌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1. 对入驻区内持牌类非银行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在金融发展聚集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其年实际租金的50%补助(按租用面积不高于30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每年一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2. 对入驻区内持牌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金融发展聚集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其年实际租金的50%补助(按租用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每年一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地方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
鼓励内外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聚集发展,对在金融发展聚集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实际办公与注册地一致的,按其年实际租金的100%补助(按租用面积不高于2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资金每年一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自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时间开始起算。
(四)私募股权基金公司
对在金融发展聚集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实际办公与注册地一致的,按其年实际租金的100%补助(按租用面积不高于2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资金每年一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五)对重点机构的有关奖励,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二、 跨境发债支持
(六)对区内企业在香港及境外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七)对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成功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发债资金用于区内企业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三、 跨国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支持
(八)对跨国公司以区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并在区内银行开设主办账户,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资金的,按其上年度实际展业规模的0.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
(九)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对获得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奖励的区内企业,给予其获上级专项奖励额50%配套扶持。
五、 金融科技企业设立支持
(十)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发起设立的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十一)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为持牌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服务(不含技术外包人员服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且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六、 金融行业组织支持
(十二)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在我区登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经省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或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的金融行业组织,在我区登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七、 中小企业融资支持
(十三)对以融资租赁业务方式融资超过1000万元且期限超过1年的区内企业,按其资金用在区内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区内实际投资实体经济资金超过1000万元且期限超过1年的,按其在区内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公司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以上措施由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来源: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