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云南创新生物产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3-12-17浏览次数:592
云科规〔2023〕7号
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细则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0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1〕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在预算年度内未执行完毕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财政拨款资金。
(一)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年度终了时,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财政拨款资金。
(二)结余资金是指项目执行完毕,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项目执行过程中终止实施,经第三方审核或审计确认且尚未列支的项目财政拨款资金;以及项目撤销后的全额项目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省科技厅职责。
(一)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善内部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及盘活制度建设。
(二)依托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功能模块。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项目资金执行进度,跟踪统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结余资金统筹力度。
(五)对结余资金较大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下年度新增项目经费预算等额抵扣方案。按程序编制项目及资金下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参加单位,下同)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要求,制定单位内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结余资金盘活制度,加强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确保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年度资金结转结余规模,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结合项目年度实施进度,编制年度资金支出计划,提高项目年度预算的准确度及执行效率。
第六条 在研期间,项目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项目年度结转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对于验收时资金结余比例超过20%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作出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与项目资金决算表一并提交。结余资金计划留用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验收时应同时提交结余资金用款计划。
第八条 结余资金留用与科技信用管理制度挂钩。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并且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终止实施、撤销和验收结论为结题、不通过,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信用评价不良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九条 项目结余资金使用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对于原项目团队不能及时使用的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调剂用于其他急需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实验室升级改造、项目实施过程发生的业务费、劳务费等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项目承担单位对于项目目标完成、项目情况发生变化已无需执行或短期内不具备执行条件的项目结转资金,以及项目结余资金中预计年内难以形成支出的部分,应及时主动按原渠道上缴财政,有关上缴财务凭据报省科技厅留存。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过程中,对项目资金的年度到位情况、支出进度、上年度结转资金,以及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与下年度项目资金拨款挂钩。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真实、完整填报上一年度项目结转资金额度,以及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转资金较大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减少下年度新增项目经费预算申请。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统筹编制年度新增项目经费预算计划。
第十三条 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自项目通过验收后次年的1月1日起结转2年仍未完全使用完毕的,省科技厅在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新增项目经费预算时进行等额抵扣。操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如实提供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二)省科技厅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年度新增项目经费计划,形成项目结余资金等额抵扣方案;
(三)省科技厅编制项目及资金下达计划,按程序报批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