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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支持知识产权发展措施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不断提高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发明创造质量

(一)支持发明专利创造,对新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海外发明专利给予扶持,扶持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扶持范围不包括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

(二)在境外新获核准注册的商标,按一类一标一国或组织为1件计算,每新注册1件一次性奖励4000元;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按一类一标一国或组织为1件计算,每新注册1件一次性奖励8000元,当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企业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两位)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加强知识产权营运转化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20万元。

(五)鼓励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扶持100万元。

1.拥有一件以上核心基础专利,该专利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云南省专利奖(生物医药核心基础专利相关创新药或医疗器械产品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文件或药品注册证书或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视作符合本条件),且处于有效状态;

2.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5件、PCT专利不少于5件(专利组合为生物医药专利的,发明专利可放宽至不少于10件);

3.形成高价值专利组合分析报告,对生成的高价值专利组合进行技术价值、经济价值、法律价值等多维度分析,对培育制度、过程、成果、成效等关键环节进行充分阐述、论证。

(六)鼓励企业转化实施专利技术,培育专利密集型产品,对通过我区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5万元。

(七)对企业以并购、受让、被许可等方式引进区外的知识产权并转化实施后取得实际经济效益,实现税收达30万元以上,经审核,按照实际发生知识产权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贴,每年补贴不超100万元,累计补贴同一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八)鼓励本区企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商标预警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信息分析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审核通过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对提供相关服务的本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拓宽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方式

(九)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1.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对其出质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分别为实际融资金额的2%、3%,且每项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分别最高单项补贴10万元(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能同时申请担保费和保险费补贴),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防范风险提供保障。

2.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给以贷款利率100%贴息扶持(高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执行,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发生利率执行),每年最高补贴200万,补贴期限三年。

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十)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

(十一)对当年新认定且为首次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开展维权诉讼

(十二)对本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仲裁、诉讼并终审胜诉的,按照相应案件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且实际发生的维权代理费的30%予以扶持,每件国内(含港澳台地区)维权案件最高获得30万元,每件国外维权案件最高获得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获得200万元。

六、发挥平台服务功能

(十三)鼓励服务机构落户

1.境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首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经认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在境内新设立的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为本区企业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维权、评估、交易转化等相关服务30笔以上的,按其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自入驻之日起算,最长3年,单一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十四)鼓励服务机构提升业绩

对年度形成经济贡献达到5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其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以上措施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