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系列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20〕15号)、《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昆自贸组办发〔2020〕4号)、《昆明市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昆政发〔2020〕2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 目标和范围
(一)总体目标。坚持重点产业促进和共性产业发展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扶持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构建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政策体系,为打造开放创新高地、制度创新高地、产业创新高地,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和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先行区提供保障。
(二)政策框架。本政策为普适性、统领性文件,数字经济、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专项政策和人才、科技、知识产权政策为本政策的组成部分,在本政策的框架下执行。
(三)适用范围。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业主外,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允许类范围的企业及机构。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 招商引资
(四)实缴注册资本奖励
1. 内资企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资金用于昆明经开区的,每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0万元。上述企业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央企的,每1000万元给予2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2000万元。
2. 外资企业。对当年实际到位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五)入区贡献扶持
1. 用地类项目
对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中鼓励类、允许类产业的用地项目,其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产出不低于30万元/亩的,从项目建成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100%予以奖励,项目建成投产第四至六年按照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50%予以奖励。
2. 非用地类项目
(1)对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6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地方本级财力的50%给予扶持;认定为总部经济的,形成地方本级财力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给予60%扶持;形成地方本级财力1000万元以上给予70%扶持;认定为结算中心、营运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形成地方本级财力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给予70%扶持,形成地方本级财力5000万以上给予80%扶持。
(2)购买生产经营用房一次性补贴。企业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元/平米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形成地方本级财力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元/平米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形成地方本级财力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0元/平米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3)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给予连续三年租金补贴。企业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在2.5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1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企业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在15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2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企业当年形成地方本级财力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3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六)招商平台扶持
1. 区内楼宇办公或标准化厂房面积在40000平方米(含)以上,经管委会认定的子园区,可作为二级招商平台。
2. 招商平台自主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1-5亿元(含)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5-10亿元(含)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企业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 招商平台入驻企业合计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首次突破500万元(含)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企业合计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首次突破1000万(含)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企业合计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首次突破1亿元(含)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 对招商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七)招商中介扶持
1. 引入内资
对引入项目实际到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按3‰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资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按4‰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资5亿元以上的,按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2. 引入外资
对引入外资项目注册资本金500万美元以上的中介人按照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4‰给予奖励;对引入世界500强的中介人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八)高级人才扶持
1. 第(四)至第(七)条企业扶持资金中的20%可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才。
2. 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对企业高级人才薪酬和工资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相应的补助。达到35万元(含),对1名人员薪酬和工资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每增加35万元对应增加1名可享受补贴人员,最多10名。
3. 企业股东因股权变更、转让以及股权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该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部分40%的补助。
〔以上第(四)至第(八)条政策由投资促进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三、 产业提升
(九)企业扩大投资扶持
1. 社会类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
对完成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3亿元以上(含3亿元)至5亿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3亿元、0.5亿元以上(含0.5亿元)至1亿元、0.05亿元以上(含0.05亿元)至0.5亿元的项目分别给予20、10、5、3和1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发改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2. 技改扩能
对企业实施管理创新、技术进步、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入库规模以上工业、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投资、软件和信息化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单户企业当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本条政策由工信部门、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十)稳存量添增量扶持
1. 升规发展。对规模(限额)以下升为规模(限额)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奖励;对投产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工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信部门、商务部门、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 提速增量
(1)规上工业。根据企业生产情况,按工业增加值增量的2%给予补助资金。对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我区平均增速的企业,按照工业增加值增量的5%给予补助资金,单户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高于500万元。补助资金低于1万元(含1万元)的不予兑现。(本条政策由工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2)科技服务业。对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10%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再给予1万元奖励,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收入小于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20%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再给予1万元奖励,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本条政策由科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3)商贸业。对当年销售额同比增幅达到全区年度预期目标的限额以上商贸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销售额同比增幅每增加1%,再给予1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当年销售额为正增长且销售额增量前10位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达到行业档次条件的,按行业类别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本条政策由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产业协作奖励
对工业企业采购区内非股权关联企业生产产品用于生产加工,累计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全年实际采购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对工业企业采购检测、研发设计、知识产权交易等无股权关联的企业提供科技服务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鼓励区内工业企业整合区外经营部分成立专业产品销售公司,新设公司可享受招商引资非用地类项目扶持政策。(本条政策由工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进出口补贴
1. 加工生产型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未达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 贸易型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达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未达3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3. 出口信用补贴。按企业实际发生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对外经贸企业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进行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的费用按50%给予补贴,以上两项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4. “走出去”配套补助。在海外投资、承包境外工程业务等对外资本、劳务输出的外经企业。依据外经企业争取省、市外经企业扶持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本条政策由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企业融资扶持
1. 鼓励上市融资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经费投入的50%给予企业上市工作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香港、美国、日本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2. 降低融资成本
(1)规模以上企业。对产值年度正增长并获得一年期100万元以上融资资金(上市融资除外)的规模以上工业、科技服务业企业,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补助。除固定资产融资项目外,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条政策由工信部门、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小微企业。积极推行“财园助企贷”、“银园助企贷”、“银税互动”等政府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对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上,且顺利完成年度贷款流程,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补助,与政策性担保机构产生担保费用的,按照贷款金额1%给予担保资金补助。(本条政策由工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十四)企业认定奖励
1. 专精特新和小巨人。对首次获得国家认定的民营行业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2. 绿色集约。对首次成功申报并通过绿色制造认定和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省绿色食品排名前10、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能源管理体系认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除省绿色食品排名外,再次申报成功上述认定的企业,给予首次奖励金额的50%作为再次申报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3. 星级酒店。对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4. 争取资金。对争取到国家、省级资金的企业,我区行业部门未予配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本条政策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四、 保障措施
(十五)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税后优惠政策。对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本条政策由税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十六)产业基金扶持。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基金引导作用,建立和完善引导基金领投、跟投和专项子基金机制,重点扶持高端制造、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总部经济等重点产业和新业态。(本条政策由投资促进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十七)项目用地保障。对入区企业提供“五通一平”用地保障。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产业项目用地。制造业企业现有厂房可按幢、层进行分割,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用于融资和引进项目,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本条政策由国土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十八)登记注册便利。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可前缀“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允许入区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招商服务有限公司应为新注册企业免费提供临时注册地址。(本条政策由投资促进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五、 其他
(十九)本政策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本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不符合用地性质,没有履行相关约定的企业不予扶持。
(二十)政策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在其他政策中另有规定的,按从高原则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我区同类政策。企业年度所获扶持原则上不高于其形成地方本级可用财力。奖励类资金和人才、科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持牌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私募股权基金政策不受此限制。
(二十一)享受政策企业和单位,自享受年度起须在园区持续经营,迁离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税收等数据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二十二)本政策各项奖励和扶持资金的具体申报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
(二十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试行)》(昆经开党〔2019〕36号)、《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技术进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昆经开〔2017〕7号)、《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技术进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昆经开办〔2016〕82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